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生產安全事故中,應當認定為《刑法》地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有( )。A.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B.造成8人重傷的事故C.造成50萬元直接經濟隨手的事故D.造成15人重傷的事故E.造成120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答案:A、B、
【注安法規多選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生產安全事故中,應當認定為《刑法》地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有()。
A.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
B.造成8人重傷的事故
C.造成50萬元直接經濟隨手的事故
D.造成15人重傷的事故
E.造成120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答案:A、B、E
本題解析:
第六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㈢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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