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生產,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①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②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③職工的安全培訓;④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其資金來源,由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的( )的比例據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
中級注安師-法規單選題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生產,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①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②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③職工的安全培訓;④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其資金來源,由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的( )的比例據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 )的比例據實列支。
A 10%;10%
B 10%;20%
C 20%;10%
D 20%;20%
答案:D
解析: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生產,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 (1) 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2) 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
(3) 職工的安全培訓。
(4) 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
前款所需資金,由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的20%的比例據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的比例據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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