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單位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年。A1B2C3D5
中級注安師-法規單選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單位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年。
A 1
B 2
C 3
D 5
答案:A
解析:
2011年國務院修訂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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