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不涉及重大危險源和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人數不足100人,是否必須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如必須,未配備,怎么處罰?
回復:
尊敬的來信人:您好!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相應專業類別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達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項: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復單位:安徽省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