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出租出借證書。
咨詢:我公司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50人以下,按規定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管理工作。請問可否與已注冊在其它聘用單位的個人簽訂安全服務協議?
回復:您好!《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達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第十七條規定,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出租出借證書。回復單位: 人事司
內容來源:應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