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孕期不能話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y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高溫作業(yè)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yè):
(2) 噪聲作業(yè)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yè);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
(4)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yè)或者潛水作業(yè),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yè),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yè)。
4.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對哺乳未滿 1 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 1 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彩,1 個嬰兒每天增加 1 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