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1.提交材料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2) 消防設計文件;
(3)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1)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2)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
(3)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2.專家評審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組成的專家庫)組織專家評審。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
評審專家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審;與特殊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總數不得少于七人,且獨立出具評審意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請評審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同時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審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
(四)重新申請
第二十五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