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消除危險;
(四) 返還財產:
恢復原狀
(六) 修理、重作、更換
七) 繼續履行
(八) 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 賠禮道歉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二)民事責任的分類
1.連帶責任、按份責任與補充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按份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補充責任)
(三)民事責任與其他責任的關系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
(一)侵權責任的概念與特征
侵權責任具有以下 4個方面的特征
(1)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
(2) 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類型
(3)侵權責任以損害賠償為中心,但不限于損害賠償
(4)侵權責任具有強制性,但有一定的任意性.
(二)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