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2.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3.在實際開展事故調查時,事故調查組可以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設立管理、技術、綜合等專門小組,分別承擔管理原因調查、技術原因調查、綜合協調等工作。
4.調查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事故調查組的委托,指定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負責相關調查取證工作。進行調查取證時,行政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于 2 人,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表明身份、告知其權利義務,調查取證可以使用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完成調查取證后,應當向事故調查組提交專門調查報告和相關證據材料。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由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其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其事故調查組組長也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5.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
(2)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事故發生的其他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間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
(3)查明人員傷亡情況:
(4)查明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5)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分析: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對事故的性質要有明確結論。其中對認定為自然事故(非責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認定或者追究事故責任人;對認定為責任事故的,要按照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分別認定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6)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
(7) 總結事故教訓:
(8)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9)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3)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規章、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3)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業環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衛生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6)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
注意是“建議”,最終的處理結果應由人民政府作出
(7)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在事故調查組組長的主持下完成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截止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