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標準規定了辨識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依據和方法;
2、該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的;
3、標準適用于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本標準不適用于:
a) 核設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工廠,但這些設施和工廠中處理非放射性物質的部門除外;
b) 軍事設施:
c)采礦業,但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加工工藝及儲存活動除外:
d) 危險化學品的廠外運輸(包括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運輸方式);
e) 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