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充裝.介紹(一)充裝管理要求(1)充裝單位應按《氣瓶充裝許可規則》,取得氣瓶充裝許可。(2)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氣瓶使用登記。(3)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充裝制度,應當充裝本單位自有并且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4)充裝單位應當在充裝完畢驗收合格的氣瓶上牢固粘貼合格標簽。(5)嚴禁充裝超期未檢氣瓶、改裝氣瓶、翻新氣瓶和報廢氣瓶。(二)充裝特殊規定1.氣
氣瓶充裝介紹
(一)充裝管理要求
(1)充裝單位應按《氣瓶充裝許可規則》,取得氣瓶充裝許可。
(2)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氣瓶使用登記。
(3)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充裝制度,應當充裝本單位自有并且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
(4)充裝單位應當在充裝完畢驗收合格的氣瓶上牢固粘貼合格標簽。
(5)嚴禁充裝超期未檢氣瓶、改裝氣瓶、翻新氣瓶和報廢氣瓶。
(二)充裝特殊規定
1.氣體充裝裝置
(1)氣體充裝裝置,必須保證防止可燃氣體與助燃氣體或者不相容氣體的錯裝,無法保證時先進行抽空再進行充裝。
(2)充裝高(低)壓液化氣體、低溫液化氣體以及溶解乙炔氣體時,所采用的稱重計量裝置的最大稱量值及校驗器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液化氣體使用壓力表監測無用,因氣瓶內主要存在液體,上部氣相空間的蒸汽壓即為恒定值,應使用稱重、液位監測。
2.充裝壓縮氣體—壓力表
(1)嚴格控制充裝量,氣瓶充裝后,在20℃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2)當氫氣中含氧或者氧氣中含氫超過0.5%時,嚴禁充裝。
3.充裝高(低)壓液化氣體—稱重
(1)禁止無稱重直接充裝。
(2)計量衡器必須設有超裝警報或者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3)對充裝量逐瓶復檢(復檢用計量衡器),嚴禁過量充裝。
5.充裝溶解乙炔
(1)充裝前,按照有關標準規定測定溶劑補加量并補加溶劑。
(2)充裝過程中,瓶壁溫度不得超過40℃。
(3)一般分兩次充裝,中間間隔時間不少于8h。
6.充裝混合氣體
(1)氣體充裝前,確定各種氣體組分的充裝順序。
(2)在充入每一氣體組分前,應用待充氣體對充裝配制系統管道進行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