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效力—般原則:(一)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二)新法優于l舊法原則;(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四)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原則;(五)法律文本優于法律解釋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八十八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法律分析:法律效力—般原則:(一)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二)新法優于l舊法原則;(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四)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原則;(五)法律文本優于法律解釋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