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管理及使用要求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 2016 年第 55 號)的要求,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 12t 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必須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擁有 50 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
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管理及使用要求
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
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 2016 年第 55 號)的要求,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 12t 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必須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
擁有 50 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擁有 50 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 100 輛車設 1 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 2 人。同時,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