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包括特殊規定豁免、有限數量、例外數量豁免和小量運輸豁免四種。
申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按照普通貨物運輸的程序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誰提出,誰舉證;二是專家評審,統一公布。
1.特殊規定豁免
特殊規定豁免實際上指的是《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2012)的“表 1 危險貨物品名表”中“特殊規定”或者《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 3 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JT/T617.3-2018)的“表 A.1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一覽表”的第(6)欄“特殊規定”中某一具體數字所代表的豁免要求。
2.有限數量和例外數量豁免
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三章例外數量與有限數量危險貨物運輸的特別規定”的要求,道路運輸有限數量和例外數量危險貨物需要遵循下列規定。
(1)例外數量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記、包件測試,以及每個內容器和外容器可運輸危險貨物的最大數量,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2018) 要求。
(2)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記,以及每個內容器或者物品所裝的最大數量、總質量(含包裝),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要求。
(3)托運人托運例外數量危險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書面聲明危險貨物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2018) 包裝要求。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人隨車攜帶書面聲明。托運人應當在托運清單中注明例外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
(4)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件可以與其他危險貨物、普通貨物混合裝載,但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件不得與爆炸品混合裝載。
(5)運輸車輛載運例外數量危險貨物包件數不超過 1000 個或者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總質量(含包裝)不超過 8000kg 的,可以按照普通貨物運輸。
具體能否采用有限數量或者例外數量的方式運輸危險貨物,大致需要滿足下列幾個條件。
首先,需要查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 3 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JT/T617.3- -2018)的“表 A.1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一覽表”的第(7a)或(7b)欄。
另外,2009 年 4 月,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公安部和安全監管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農藥運輸的通知》(交水發(2009) 162 號),提出《農藥限量一覽表》, 并要求按照限量要求對農藥進行包裝時,應確保同一外容器的內裝物不會因滲漏而發生危險反應。該文件規定的豁免實際上就屬于有限數量豁免的范圍。
3.小量運輸豁免
小量運輸豁免的技術標準主要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第 1 部分:通則》(JT/T617.1-2018)。根據該標準要求,當每個運輸單元的危險貨物載運量不超過 JT/T 617.1—201 8 表 1 中第(3)欄中給定的每個運輸單元的最大載運量(當運輸單元載運的危險貨物屬同一組別時)或者根據 JT/T 617.1-2018 的 5.1.3 中計算的值(當運輸單元載運的危險貨物不屬同一種組別時)時,可作為包件裝載在一個運輸單元中,且豁免下列條款規定的運輸條
件而當同一運輸單元載運的危險貨物屬于不同組別時,按下列方法計算的載運量總計不應超過500 時,可以按照小量運輸豁免部分運輸條件,具體計算方法為:
(1)5.1.2 中,組別為“1"的物質和物品,其數量乘以 50;
(2)5.1.2 中,組別為“2"的物質和物品.其數量乘以 3;
(3)5.1.2 中,組別為“3”的物質和物品,其數量以 1。
但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目前有關小量運輸豁免還沒有上位法的支撐,所以,這部分符合小量運輸豁免條件的危險貨物,仍然采用管理文件的形式進行逐步豁免。
比如,交通運輸部于 2016 年 4 月發布了《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限量瓶裝二氧化碳氣體道路運輸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交運發(2016)6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