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第九節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考點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規定(考頻 3 次)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歷年真題
甲施工單位承建某建設單位開發的項目。2021 年 5 月 8 日,甲施工單位在地下室澆筑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模板坍塌事故,事故發生后,甲施工單位立即組織自救并向相關部門進行報告。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甲施工單位應當報告的內容是()。
A.建設單位概況和事故的詳細經過
B.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
C.事故現場情況和已經采取的措施
D.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事故的性質
【答案】C
對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規定的深刻理解,中級注安可在事故發生時做出反應,使相關信息被系統、按時地上報。這不僅對緊急響應是重要的,也對事后的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制定預防措施具有指導意義。通過這種方式,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僅促進了企業生產安全的持續改進,同時也承擔了保護員工福祉和公共安全的重要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