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
2022年7月8日下午13時10分左右,位于富陽區場口鎮洪家塘村的浙江奔樂環保技術有限公司作業人員在廠區二樓危廢暫存倉庫作業時,發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2人受傷(其中重傷者劉某強經醫院搶救至7月16日無效死亡;另一傷者田某懷目前仍在醫院治療中,無生命危險),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
7月9日上午,富陽區政府授權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消防救援大隊、區公安分局、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區總工會、場口鎮政府及有關安全(環保)技術專家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經現場勘探、回放監控視頻、技術分析和詢問有關人員等,已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問題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相關情況
(一)企業基本情況
浙江奔樂環保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奔樂環保公司”)成立于2020年03月10日,經營范圍:固體廢物治理等。許可項目:危險廢物經營,經營許可證編號為浙小危收集第00039號,具備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廢收集資質。
(二)事發倉庫概況
事發倉庫(以下簡稱“倉庫”)非環評審批通過的危廢倉庫,是奔樂環保公司在未經相關部門同意的情況下,租用了浙江奔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5幢二樓東北側的空房間。該倉庫為鋼混結構立體空曠庫房,長寬高為16×12×15.5m,面積約192㎡,該建筑未經住建部門消防驗收,也未取得房產證。
該倉庫于2022年4月底開始臨時堆放危廢,并用作分類。事發時,現場有易燃易爆危廢:廢棄香蕉水、乙醇、甲醇、甲醛溶液、有機溶劑及中小學各類實驗化學試劑等幾十種危險廢物,其中部分危廢容器存在標簽缺失或涂改情況(入庫前已存在)。
(三)事故相關人員情況
1.劉某強,系奔樂環保公司危廢處置、搬運作業員工,已在事故中死亡。
2.田某懷,系浙江奔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工,在事故中受傷。
3.周某文,系奔樂環保公司倉庫管理員,主要負責公司危廢暫存庫管理、危廢裝運及分類等。
4.趙某利,系奔樂環保公司安全員,主要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5.何某武,系奔樂環保公司副總,主要負責公司生產、環保、安全生產管理等工作。
6.何某興,系奔樂環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
二、事故發生經過、搶救、善后及危廢處置情況
2022年7月8日,奔樂環保公司副總何某武安排員工劉某強和田某懷兩人到5#樓二樓東北側事發倉庫進行危廢整理分類作業。作業至下午13時10分左右,兩人停下作業臨時休息,田某懷坐在庫內北側圍墻邊停放的叉車旁;劉某強坐在庫內堆放桶裝廢棄油漆溶劑和廢棄香蕉水(其中幾桶是缺蓋的、有幾桶口子用布塞塞的,極易揮發)附近,兩人相距有1.5m。隨后因劉某強吸煙而產生明火,緊接著庫房內揮發的可燃爆混合氣體遇明火后發生爆燃,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將劉某強掀倒在原地、將田某懷掀飛至庫房東南側3m遠處(見下圖1所示)、同時沖破庫房南側二樓以上窗戶,玻璃碎片及小瓶卡磁爐煤氣空罐撒落一樓路面;爆炸產生的火星迅速引燃庫房內易燃物而起火,濃煙從窗戶冒出(有監控視頻記錄)。
圖1.所示為事發后倉庫情況,紅圈為事發后兩人位置
事故發生后,副總何某武及員工劉某平等第一時間趕至現場進行滅火。總經理何某興接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搶救傷者,并同時撥打“120”急救和“110”報警電話。傷者田某懷從庫房右側污泥堆放區通道逃生到樓梯口;傷者劉某強由公司撲火人員從事故現場抬至二樓走廊。隨后,“120”救護車將兩名傷者送醫院搶救,劉某強經搶救無效于7月16日死亡,田懷懷目前在區第一人民醫院治療中,無生命危險。接警后,區消防大隊、公安場口派出所(刑大技術中隊)、區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及場口鎮政府等單位工作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滅火及事故調查。
7月11日,事故調查組會同環保、安全等3名技術專家及第三方危廢處置單位(杭州富陽海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事故現場進行踏勘,制定了現場殘留危廢處置方案。7月13日晚23時許,火災現場剩余危廢已由第三方單位全部清理完畢。7月14日,調查組將事故現場殘留物品抽樣送至浙江省應急管理科學研究院進行檢測,檢測出香蕉水、乙醇、甲醇、甲醛溶液、有機溶劑等可燃爆物質,分析認為此次爆燃事故系事發倉庫內可燃爆混合氣體所致。7月16日,經場口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奔樂環保公司與死者家屬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并對死者家屬作出相應經濟賠償,賠償金額150萬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作業前,未對事發倉庫進行有效通風和可燃爆氣體檢測;員工在庫房內作業時違規吸煙,產生的明火引燃庫房內可燃爆混合氣體發生爆燃。
(二)間接原因
1.奔樂環保公司安全管理不嚴,二樓事發倉庫未落實安全風險辨識和安全管控措施;作業現場安全隱患排查不落實;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存在違章冒險作業。
2.奔樂環保公司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未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員工存在的違章冒險作業行為未及時有效制止,作業現場未指定專人負責,未及時并消除事故隱患。
3.屬地管理和行業管理部門,對該公司日常安全生產監管不嚴,作業現場隱患檢查、排查不到位。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并認定,奔樂環保公司“7·8”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奔樂環保公司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不嚴,事發倉庫未落實安全風險辨識和安全管控措施;作業現場安全隱患排查不落實;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存在違章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行政處罰。同時,建議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根據行業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二)對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劉某強,作為奔樂環保公司員工,安全意識淡薄,違章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鑒于劉某強已死亡,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2.趙某利,作為奔樂環保公司安全員,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公司事發倉庫未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員工在庫房內作業時安全檢查不落實,履職不力,導致事故的發生,建議將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3.何某武,作為奔樂環保公司副總,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排員工在事發倉庫作業后,未到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和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現場安全管理失職,導致事故的發生,建議將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4.何某興,作為奔樂環保公司法人兼總經理,未有效履行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不力,未及時檢查并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5.周某文,作為奔樂環保公司庫管員,未認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職責;雖事發時不在公司上班(請假),但前期對事發倉庫的使用安全管理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責令該公司根據內部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六、事故整改及預防措施
(一)奔樂環保公司要著重規范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各自職責;強化各級人員安全教育與培訓,杜絕違章冒險作業;著力排查各類安全隱患與整改閉環,消除事故隱患。
(二)場口鎮政府要嚴格對照“屬地管理原則”,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大對企業的安全檢查、巡查及違法違規查處力度,有效提升轄區內企業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減少事故發生。
(三)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要認真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管理要求,強化對全區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督促并指導企業真正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四)區應急管理局要加大對危廢處置企業的監管力度和執法檢查頻次,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來源:杭州富陽區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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