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2010 修改]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 2010 年 12 月 8 日國務院
第 136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年十二月二
十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
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
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
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
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span>

近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