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解析:
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信息 報告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書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 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一)一般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三)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 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前款規定的逐級上報,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 2 小時。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時,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 按照下列規定派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人立即趕 赴事故現場;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 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立即趕赴
事故現場;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 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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