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礦井井下工人在工作時發現礦井通風設備出現故障,遂向當班副礦長報告。副礦長因急于下班回家,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導致瓦斯聚集發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1人重傷。依據《刑法》規定,副礦長行為構成( )。A重大責任事故罪B玩忽職守罪C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D危險物品肇事罪
中級注安師-法規單選題
某礦井井下工人在工作時發現礦井通風設備出現故障,遂向當班副礦長報告。副礦長因急于下班回家,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導致瓦斯聚集發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1人重傷。依據《刑法》規定,副礦長行為構成( )。
A 重大責任事故罪
B 玩忽職守罪
C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D 危險物品肇事罪
答案:C
解析:
客觀(違法)階層:礦井通風設備出現故障,導致瓦斯聚集發生爆炸。
主觀(責任)階層: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即礦 長犯罪過失)。
在客觀要件上,存在行為主體(副礦長)、危害行為(發生爆炸)、行為對象(井下所有人)、危害結果(21人死亡、1人重傷)、因果關系(21人死亡、1人重傷結果,是通風設備出現故障副礦長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而爆炸導致)。因此,副礦長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
在主觀階層上,副礦長具有犯罪故意或過失(注意:副礦長未及時安排人員維修屬于不作為)。再根據應先判斷客觀(違法)階層,后判斷主"(責任)階層進行定罪,客觀(違法)階層:"礦井通風設備出現故障,導致瓦斯聚集發生爆炸" ,應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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