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法打擊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險作業罪。下列行為中,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的是( )。A丁企業員工李某破壞本企業防爆報警裝置,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B甲煤礦企業為逃避監管,礦長指示員工銷毀超產能信息C乙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停產停業,主要負責人拒不執
中級注安師-法規單選題
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法打擊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險作業罪。下列行為中,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的是( )。
A 丁企業員工李某破壞本企業防爆報警裝置,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B 甲煤礦企業為逃避監管,礦長指示員工銷毀超產能信息
C 乙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停產停業,主要負責人拒不執行
D 丙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安排職工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
答案:A
解析: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條規定,在1997年《刑法》第134條后增設危險作業罪,作為第134條之一。該條規定: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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