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礦發生透水事故,當場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李某未向有關部門報告,貽誤了事故搶險救援的時機,又導致3人死亡。依據《刑法》及相關規定,對李某的刑事處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B應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C應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D應處以拘役
中級注安師-法規單選題
某煤礦發生透水事故,當場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李某未向有關部門報告,貽誤了事故搶險救援的時機,又導致3人死亡。依據《刑法》及相關規定,對李某的刑事處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B 應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C 應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D 應處以拘役
答案:C
解析:
本事故屬情節特別嚴重的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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