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不符合礦山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或驗收通過,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安全生產犯罪屬于()A瀆職罪B妨害公務罪C徇私枉法罪D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中級注安師-法規單選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不符合礦山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或驗收通過,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安全生產犯罪屬于()
A 瀆職罪
B 妨害公務罪
C 徇私枉法罪
D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答案:A
解析: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背公務職責的公正性、廉潔性、勤勉性,妨害國家機關正常的職能活動,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1)對不符合礦山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2)對于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3)對于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予查處的;(4)強令審核、驗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以上第(1)項行為,或者實施其他阻礙下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5)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6)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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