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0871-2022動火作業安全規范是危險化學品企業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遵循的重要標準。以下是對該規范的詳細解讀:
GB30871-2022動火作業安全規范是全文強制性條款,旨在加強動火作業等特殊作業的風險管控,確保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該規范適用于危化品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動火作業,以及其他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噴砂機等進行的作業。
動火作業分為特級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三個級別:
特級動火: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處于運行狀態下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包括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的除特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二級動火: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動火作業票:特級、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有效期不應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有效期不應超過72小時。
專人監護: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設備隔離:在盛有或盛裝過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上動火時,應將這些設備設施與生產系統徹底斷開或隔離,不應以水封或僅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
風險分析:在作業過程中可能釋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上或設備內部動火時,動火前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時應連續檢測氣體濃度,發現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氧含量控制: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體積分數)。
防火堤內作業:在油氣罐區防火堤內進行動火作業時,不應同時進行切水、取樣作業。
距離要求: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米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米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動火點上方及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不應進行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
特級動火作業除了應滿足上述一般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特殊要求:
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防爆及應急措施。
在設備或管道上進行特級動火作業時,設備或管道內應保持微正壓。
存在受熱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設備設施上不應進行動火作業。
生產裝置運行不穩定時,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特級動火作業應采集全過程作業影像,且作業現場使用的攝錄設備應為防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