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高危”行業,其他所有超過300人的企業都“必須”設置注冊安全工程師。這與新的《安全生產法》中的要求是不符的,如何界定和在實際中操作?
問: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2013年修訂的《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中第六條: 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其中有歧義的事第二部分:"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1、“應當”可以解釋為“必須”;2、“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3、這句話的前提也是“超過300人”嗎?也就是說:除了“高危”行業,其他所有超過300人的企業都“必須”設置注冊安全工程師。這與新的《安全生產法》中的要求是不符的,如何界定和在實際中操作?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答:
您好,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支持!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門規章,因此在實踐中應優先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于2013年最后一次修正,建議關注制定部門對該規章的修訂情況。
出自:北京應急管理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