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一章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同時,第十五條要求,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問題:我司為礦山生產企業,公司員工中已有注安師,但未注冊。該注安師是否必須注冊在我公司名下后,礦山方可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經咨詢市一級安監局,各個市給出的答復均不一樣,望領導給予明確
回復:根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1號《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一章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同時,第十五條要求,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內容來源:福建省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