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暫無強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要求。
咨詢:我司是小家電生產企業近2千人,想咨詢注安師的配備問題: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 請問,我們非高危行業必須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嗎?
回復:已電話溝通解決。 您好!感謝您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的關注! 目前,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暫無強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要求。回復單位: 人事司
內容來源:應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