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具體要求如下:
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評價機構。
評價依據: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評價。
評價報告: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報告內容: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包括試生產(使用)期間的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內容。
通過這些規定,確保建設項目在試生產期間能夠進行全面的安全驗收評價,及時發現并整改安全隱患。
考試科目: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考點: 關于建設項目安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