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險貨物裝卸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輕裝輕卸,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堆放。
(3)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車(船)后必須洗刷干凈。
(4)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忌物料不得混運;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時,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5)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6)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跡、風景瀏覽區停車。如需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采取安全措施。運輸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事先報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按指定路線、時間、速度行駛。
(7)運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車輛的排氣管,應安裝隔熱和熄滅火星裝置,并配裝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裝置。
(8)運輸危險貨物應根據貨物性質,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靜電、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散漏措施。
(9)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10)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申報人員、集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