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防安全管理介紹第十七條 高層民用建筑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八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違反國家規定生產、儲存、經營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第十九條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內及周邊禁放區域
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在其外墻周圍堆放可燃物。對于使用難燃外墻外保溫
三、消防安全管理介紹
第十七條高層民用建筑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八條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違反國家規定生產、儲存、經營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第十九條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內及周邊禁放區域
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墻周圍堆放可燃物。對于使用難燃外墻外保溫材料或者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墻動火用電。
第二十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當在每層樓板處進行防火封堵,管井檢查門應當采用防火門。禁止占用電纜井、管道井,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堆放雜物。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外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建筑高度超過 50 米的高層民用建筑外墻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六條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其管理單位實行 24 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名值班人員。
第二十八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閉門器、順序器等部件應當完好有效;常開式防火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第三十一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設施配電柜電源開關、消防設備用房內管道閥門等應當標識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者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九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統一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