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介紹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體: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是指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介紹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體: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是指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管理人員、 實際控制人、投資人, 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 維護職責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