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介紹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 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 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 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介紹
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 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