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