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第二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一)機動車通行規定
1.同車道行駛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2)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3)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2.交叉路口的行駛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3.機動車裁物行駛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機動車載人行駛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5.拖拉機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二)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 公里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較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 70 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 120 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