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以考促學、以講促學,確保全體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
第二十條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