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視同工傷(3種)------------------ 不用舉證
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3種)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工傷(舉證)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yè)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注意:交通事故責任通常分為五級: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