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介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對①消防安全和②道路交通安全、③鐵路交通安全、④水上交通安全、⑤民用航空安全以及⑥核與 輻射安全、⑦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不適用《安全生產法》。
【注】沒有規定的,適用《安全生產法》。
【注】“生產經營單位 ” 包括從事生
適用范圍介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①消防安全和②道路交通安全、③鐵路交通安全、④水上交通安全、⑤民用航空安全以及⑥核與輻射安全、⑦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不適用《安全生產法》。
【注】沒有規定的,適用《安全生產法》。
【注】“生產經營單位” 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
不適用特別行政區
按照我國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列入這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能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安全生產法》沒有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適用于我國已恢復行使主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的安全生產立法,應由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