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法的監察范圍介紹第二條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 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 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 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法
特種設備法的監察范圍介紹
第二條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