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挖深度超過 3m (含 3m) 的基坑 (槽)的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 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 m 以上;搭設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總荷載 10kN /擴及以上,集中線荷載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3)承重支撐體系: 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3)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3)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4)腳手架工程
(1)搭設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2)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3)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4)高處作業吊籃
(5)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6)異形腳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信設施或其他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6) 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他
(1)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2) 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 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4)水下作業工程
(5)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6)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1)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 5m (含5m) 的基坑 (槽)的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工程
(2)混土模板支撐工程: 搭設高度 8m 及以上;搭設跨度 1m 及以上;施工總荷載 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 及以上。
(3)承重支撐體系: 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 7kN 以上
3)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理
4) 腳手架工程
(1) 搭設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3)分段架體搭設高度 20m 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
(1)碼頭、橋梁、高架、煙肉、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
(1)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2)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開挖深度超過 16m 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4)水下作業工程
(5)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6)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4.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
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專家意見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并履行有關審核和審查手續后方可實施,修改情況應及時告知專家。
結論為“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2.安全專項方案編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