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護的作業要求介紹支護的作業要求
(1) 應按支護結構設計規定的施工順序和開挖深度分層開挖
(2)當支護結構構件強度達到開挖階段的設計強度時,方可向下開挖,對采用預應力錨桿的支護結構,應在施加預加力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對土釘墻,應在土釘、噴射棍凝土面層的養護時間大于 2 天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
(3)開挖至錨桿、土釘施工作業面時,開挖面與錨桿、土釘的高差
支護的作業要求介紹
支護的作業要求
(1) 應按支護結構設計規定的施工順序和開挖深度分層開挖
(2)當支護結構構件強度達到開挖階段的設計強度時,方可向下開挖,對采用預應力錨桿的支護結構,應在施加預加力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對土釘墻,應在土釘、噴射棍凝土面層的養護時間大于 2 天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
(3)開挖至錨桿、土釘施工作業面時,開挖面與錨桿、土釘的高差不宜大于 500mm。
(4)采用錨桿或支撐的支護結構,在未達到設計規定的拆除條件時,嚴禁拆除錨桿或支撐。
5)基坑周邊施工材料、設施或車輛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荷載限值。
(6)基坑開挖和支護結構使用期內,應按下列要求對基坑進行維護
雨期施工時,應在坑頂、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排水溝、集水井應采取防滲措施.
基坑周邊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滲處理
基坑周邊的施工用水應有排放系統,不得滲入十體內.
當坑體滲水、積水或有滲流時,應及時進行疏導、排泄,截斷水源
開挖至坑底后,應及時進行混凝士墊層和主體地下結構施工
主體地下結構施工時,結構外墻與基坑側壁之間應及時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