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的組織介紹(一) 事故調查的組織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末造成人員傷
事故調查的組織介紹
(一) 事故調查的組織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末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1)對于事故性質惡劣、社會影影響較大的:
(2) 同一地區連續頻繁發生同類事故的:
(3)事故發生地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訓的;
(4)社會和群眾對下級政府調查的事故反響十分強烈的:
(5)事故調查難以做到客觀、公正的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 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上報時間: 民報官--1 小時; 官報官--2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