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安全監察體制介紹
一、礦山安全監察體制
礦山安全監察體制介紹
一、礦山安全監察體制
1實行垂直管理 | 從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到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以及設在各地的監察處實行垂直管理,人、財、物全部歸中央管理,包括監察裝備、人員的 工資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它不同于質檢、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實行的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 |
2監察和管理分開 | 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不承擔礦山安全監管的職責,只實行對礦山安全的監察職責,礦山安全監管的政府職責由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承擔。 |
3.分區監察 |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設在各地的監察處不是以現有行政區域為基礎,而是根據礦山安全工作的重點,在大中型礦區和礦山比較集中的地區,往往一個礦山安全監察處的監察范圍包括多個行政地市和縣。 |
4.國家監察 | 正是基于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實行上下垂直的管理體制,與地方政府沒有人、財、物的關系,因此,它是代表國家行使對礦山安全的監察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