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安全監察員的職責和權力介紹
一、礦山安全監票員的職責和權力
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實行礦山安全監察員制度。礦山安全監察員是從事礦山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國家公務員 礦山安全監察員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實施礦山安全監察,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一)礦山安全監察員依法履行的職責
(1)依照《安全生產法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對礦山安全實施監察。
(2) 對轄區內的礦山安全情況實施安全檢查和抽查。
(3) 查處煤礦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提出實施行政處罰的意見。
(4) 指導地方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和完善執法計劃,提升地方礦山安全監管水平和執法能力。
(5) 參與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調查和處理工作。
(6) 參加煤礦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和處理工作。
(7) 法律法規規定由礦山安全監察員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礦山安全監察員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具有的權力
(1)有權隨時進人煤礦作業場所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參加礦山安全生產會議,向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了解情況。
(2) 在檢查中發現影響礦山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礦山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決;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下達立即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的命令,并立即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報告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4) 發現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煤礦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5) 發現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發現工人違章作業的,有權立即責令糾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6) 發現煤礦使用的設施、設備、器材、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有權責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應當及時報告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處理。
(7) 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