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相關內容介紹
1、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1)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2)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3)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4)金屬冶煉建設項目;(5)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6)其他
2、安全評價的程序
(1)前期準備
(2)辨識與分析危險、有害因素
(3)劃分評價單元
(4)定性、定量評價
(5)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建議
(6)作出安全評價結論
(7)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3、安全預評價的內容
(1)前期準備工作應包括明確評價對象和評價范圍,收集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規范,收集并分析評價對象的基礎資料、相關事故案例。
(2)辨識和分析評價對象可能存在的各種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發生作用的途徑及其變化規律
(3)評價單元劃分應考慮安全預評價的特點,以自然條件、基本工藝條件、危險和有害因素分布及狀況、便于實施評價為原則進行。
(4)根據評價的目的、要求和評價對象的特點、工藝、功能或活動分布,選擇科學、合理、適用的定性、定量評價方法對危險、有害因素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進行評價。
(5)從評價對象的總圖布置、功能分布、工藝流程、設施設備、裝置等方面提出安全技術對策措施;從評價對象的組織機構設置、人員管理、物料管理、應急救援管理等方面提出安全管理對策措施;
(6)概括評價結果,給出評價對象在評價時的條件下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規范的符合性結論,給出危險、有害因素引發各類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的預測性結論。
4、安全設施設計內容
(1)設計依據。
(2)建設項目概述。
(3)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場地布置。
(5)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6)安全設施設計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
(8)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要求。
(9)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11)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
(12)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13)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變更
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1)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2)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