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
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指國家機關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狹義上的法律:經過擁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法規
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辦法”等稱謂。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并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如《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0年12月9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委員會議通過 2021年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6號)。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如省會)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并由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如《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三、規章
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章由本部門首長或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規章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能用“條例”。
部門規章:國務院組成部門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排污許可管理辦法》(2018年1月10日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發布)。
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較大的市(如省會)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2020年1月21日河北省政府第77次常委會議通過)。
四、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規范性文件指屬于法律范疇(即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上講,規范性文件指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如《網格化監管“1+4”問責機制》(石政規〔2021〕3號)。
五、組織內部文件
組織內部文件:指單位組織制定的對組織系統內部各單位、各部門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以上內容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