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沖突的含義是,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由于制定或認可法律的國家機關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在效力范圍上的等級差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第八十九條
法的效力沖突的含義是,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由于制定或認可法律的國家機關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在效力范圍上的等級差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第九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超越權限的;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背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