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第四章 防火防爆安全技術
第一節 火災爆炸事故機理
考點一:火災基本概念及參數(考頻 1 次)
1.引燃能(最小點火能)
引燃能是指釋放能夠觸發初始燃燒化學反應的能量,也叫最小點火能,影響其反應發生的因素包括溫度、釋放的能量、熱量和加熱時間。
2.著火延滯期(誘導期)
著火延滯期也稱著火誘導期或感應期,指可燃性物質和助燃氣體的混合物在高溫下從開始暴露到起火的時間或混合氣著火前自動加熱的時間,在燃燒過程中又稱為著火延滯期或著火落后期,單位用 ms 表示。
3.閃燃與閃點
閃燃是在一定溫度下,在液體表面上能夠產生足夠的可燃蒸汽,遇火能產生一閃即滅的燃燒現象。閃燃往往是持續燃燒的先兆。
在規定的條件下,易燃和可燃液體表面能夠蒸發產生足夠的蒸氣而發生閃燃的最低溫度,稱為該物質的閃點。
閃點是衡量液體物質火災危險性的重要參數。一般情況下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
4.燃點(著火點)
著火是指可燃物與火源接觸而燃燒,并且在火源移去后仍能繼續保持燃燒的現象。可燃物質發生著火的最低溫度稱為燃點(著火點)。
燃點(著火點)對可燃固體和閃點較高的液體具有重要意義,在控制燃燒時,需將可燃物的溫度降至其燃點(著火點)以下。一般情況下,燃點(著火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
5.自燃與自燃點
自燃是指物質在通常的環境條件下自行發生燃燒的現象,可分為化學自燃和熱自燃兩種形式。
化學自燃是物質在常溫下依靠自身的化學反應而發生的自燃,一般只有一些特殊物質可發生化學自燃,例如金屬鈉暴露在空氣中的自發著火。
熱自燃則是物質在某些因素的作用下,其周圍的溫度逐漸升高,當達到一定溫度而發生的燃燒現象,例如長期堆積的原煤、煙葉、棉紗等發生的自燃。
在規定條件下,不用任何輔助引燃能源而達到自行燃燒的最低溫度稱為自燃點。
液體和固體可燃物受熱分解并析出來的可燃氣體揮發物越多,其自燃點越低。
固體可燃物粉碎得越細,其自燃點越低。
6.熱分解溫度
熱分解溫度是指可燃物質受熱發生分解的初始溫度。它是評價可燃固體火災危險性的主要指標之一,固體的熱分解溫度越低,燃點也低,火災的危險性越大。
7.火災危險性
火災危險性是指火災發生的可能性與暴露于火災或燃燒產物中而產生的預期有害程度的綜合反應。火災危險性分類可分為生產、儲存物品、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4 種。其中,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級;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級;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分為甲、乙級;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分為甲、乙、丙級。
歷年真題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主要火災危險性參數包括沸點、閃點、燃點和自燃點等。為了預防凝聚相危險化學品火災,應將其溫度控制在它的()以下。
A.沸點
B.閃點
C.燃點
D.自燃點
【參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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