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調查工作的要求
事故調查工作應遵守以下要求。
(1)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按照“四不放過”要求,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4)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5)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7)對事故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二、事故調查的組織
1.組織原則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5)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 7 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6)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7)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 日。
(8)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②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④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⑤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處理
(1)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 15 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 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 30 日。
(2)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 7 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