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運輸是指超過公路建筑限界規定的長度、寬度、高度的限界或總負載超過公路、公路構造物限載標準的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1.超限運輸的認定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貨物運輸車輛,屬于超限運輸車輛:
(1)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 4m;
(2)車貨總寬度超過 2.55m;
(3)車貨總長度超過 18.1m;
(4)車貨總質量超過圖 3-31 所示相應車型的總質量限值。
2.申請流程
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16 年第 62 號),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以下稱大件運輸)車輛,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許可手續,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公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行駛公路。
大件運輸的托運人應委托具有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質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承運,并在運單上如實填寫托運貨物的名稱、規格、重量等相關信息。
大件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承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申請流程如下: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運輸的,向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遞交申請書,申請機關需要列明超限運輸途經公路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受理并組織協調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聯合審批,必要時可由交通運輸部統一組織協調處理;
(2)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設區的市進行運輸,或者在直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運輸的,向該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其受理并審批;
(3)在設區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運輸的,向該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其受理并審批;
(4)在區、縣范圍內進行運輸的,向該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其受理并審批。
3.申請材料
(1)公路超限運輸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貨物的名稱、外廓尺寸和質量,車輛的廠牌型號、整備質量、軸數、軸距和輪胎數,載貨時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總質量、各車軸軸荷,擬運輸的起訖點、通行路線和行駛時間;
(2)承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
(3)車輛行駛證或者臨時行駛車號牌。
(4)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 4.5m,或者總寬度超過 3.75m,或者總長度超過 28m,或者總質量超過 100000kg,以及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記錄載貨時車貨總體外廓尺寸信息的輪廓圖和護送方案。
護送方案應當包含護送車輛配置方案、護送人員配備方案、護送路線情況說明、護送操作細則、異常情況處理等相關內容。
4.行駛要求
經批準進行大件運輸的車輛,行駛公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貨物,按照有關要求在車輛上懸掛明顯標志,保證運輸安全;
(2)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
(3)車貨總質量超限的車輛通行公路橋梁,應當勻速居中行駛,避免在橋上制動、變速或者停駛;
(4)需要在公路上臨時停車的,除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外,還應當在車輛周邊設置警告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較長時間停車或者遇有惡劣天氣的,應當駛離公路,就近選擇安全區域停靠;
(5)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設施,承運人應當提前通知該公路設施的養護管理單位,由其加強現場管理和指導;
(6)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預見因素而出現公路通行狀況異常致使大件運輸車輛無法繼續行駛的,承運人應當服從現場管理并及時告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由其協調當地公路管理機構采取相關措施后繼續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