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運人的基本職責要求
在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承運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1)承運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承運危險貨物。
(2)承運人應當使用安全技術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與承運危險貨物性質、重量相匹配的車輛、設備進行運輸。使用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承運;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同時,還要確認罐體檢驗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內。這里包括兩方面的意思。
第一是車輛的安全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第二是必須與承運危險貨物性質、重量相匹配。
(3)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貨物,不得超載。
(4)確認托運人已提供了與所承運危險貨物相關的所有信息,并據此編寫運單。
(5)承運人派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開展運輸作業之前應做好車輛、人員的檢查工作,檢查內容應至少包括:
①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是否正常運行;
②上次運輸任務期間(或上周)車輛運行軌跡是否正常(是否在線,或運行軌跡是否一致);
③車輛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是否與承運貨物相符,車輛是否按期年審等;
④駕駛員、押運員是否具備有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6)承運人在運輸前,應當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式集裝箱(以下簡稱罐箱)及相關設備的技術狀況,以及衛星定位裝置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駕駛人、押運人員進行運輸安全告知。
(7)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對承運危險貨物的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進行外觀檢查,確保沒有影響運輸安全的缺陷。
(8)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檢查確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2005)要求安裝、懸掛標志。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檢查確認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2018)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9)確認貨物外觀無明顯的缺陷、泄漏、遺撒、破碎等情況。危險貨物裝運前,承運人應認真檢查包裝的完好情況,當發現破損、撒漏,托運人應重新包裝或修理加固,否則承運人應拒絕運輸。承運人應拒絕運輸已有水漬、雨淋痕跡的遇濕易燃物品。同時,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貨物。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托運人應確保其所托運遞交貨物的性能、包裝、標志等各種情況與托運清單的說明完全一致, 托運人要對此負法律責任。
(10)確認車輛隨車攜帶與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備(具體見 4.3.4 的相關內容)。
(11)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1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在車輛運行期間通過定位系統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監控管理。
(13)確保車輛遵循限速、限行等要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 80 km/h,在其他道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 60 km/h。道路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規定速度的,車輛行駛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路線、時間行駛。
2.承運人在裝卸時的基本要求
從裝卸對象來分,裝卸工作分為托運人裝卸、承運人裝卸和站場裝卸及經營人裝卸,即貨物裝卸有的是由貨主來完成的,有的是由承運人負責裝卸的,或者由承運人或者托運人委托的第三方如站場、裝卸經營人進行裝卸作業的。不管是托運人、承運人還是第三方,只要其從事裝卸作業行為,其就是裝貨人,需要履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 1 部分:通則》(JT/T617.1- 2018)中有關裝貨人、充裝人和卸貨人等參與方的職責。
(1)充裝貨物前,承運人要配合裝貨人查驗充裝貨物與車輛設備匹配性是否符合《辦法》第二十三條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更換車輛設備;運輸《辦法》第十五條所述危險物品的,還要配合裝貨人查驗是否具備相關憑證運輸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應拒絕裝貨人充裝。
(2)裝貨人交付運輸后、收貨人收貨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不得擅自充裝危險貨物,為保障運輸安全確需充裝的,應當嚴格執行充裝查驗、核準、記錄制度并在托運人的指導下作業。
3.承運人事故報告的基本責任
在運輸過程中,承運人是危險貨物的主要責任人,一旦遇到事故或特殊情況,承運人應實施積極、正確的應急處理,并做到以下幾點:
(1)運輸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2)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3)危險貨物運達卸貨地點后,因故不能及時卸貨的,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妥善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承運人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4)事故報告。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中若發生泄漏、火災、爆炸或者交通事故時,怎樣全面、準確和及時地將事故信息報送到相關部門是承運人以及事故現場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最主要的職責,也是及時有效組織應急救援的關鍵,因此合理地確定事故報告內容和時效,顯得尤為重要。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信息報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部分:
(1)報告人姓名、聯系方式;
(2)發生的事故及部位;
(3)發生時間、具體地點(如,×××公路×××km 處)、行駛方向;
(4)車輛牌照、荷載噸位、車輛類型、罐車罐體容積、當前狀況;
(5)UN 編號、危險貨物品名、數量、當前狀況;
(6)人員傷亡及危害情況;
(7)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報警時,還可以進一步強調事故性質(如,由交通事故引發的危險貨物泄漏、火災、爆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