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壓罐體設計代碼
罐體設計代碼標明了罐體詳細信息,其由四位數組成(L***),含義如下。
(1)第一位表示罐內介質形態。“L“表示供液態物質使用的罐。
(2)第二位“*”表示罐體的最小計算壓力,用于確定罐體壁厚。其有 2 種形式,一種是字母“G“,表示罐體的最小計算壓力可小于 1 kg/cm2(0.1MPa);另一種是具體數字,該數字可分別為 1.5、4、10 等,表示罐體的最小計算壓力,單位為 kg/cm2。
(3)第三位“*”是一個字母,表示卸料方式和卸料閥門的要求。
(4)第四位“*”是一個字母,表示安全泄放裝置的設置要求。
2.安全泄放裝置
安全泄放裝置包括安全閥、爆破片裝置、安全閥與爆破片串聯組合裝置、緊急泄放裝置和呼吸閥等。罐體設計代碼的第 4 部分規定了安全泄放裝置的配置要求。
(1)真空絕熱低溫罐體至少應設置兩個相互獨立的安全泄放裝置;
(2)安全泄放裝置應設置在罐體頂部,在設計上應能防止任何異物的進入,且能承受罐體內的壓力、可能出現的危險超壓及包括液體流動力在內的動態載荷。除設計圖樣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不應單獨使用爆破片裝置。
(3)安全泄放裝置的排放能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安全泄放裝置的排放能力應保證在發生火災或罐內壓力出現異常等情況時,能迅速排放;
②當罐體完全處于火災環境時,各個安全泄放裝置的組合排放能力足以將罐體內的壓力(包括積累的壓力)限制在不大于罐體的試驗壓力;
③多個安全泄放裝置的排放能力可認為是各個安全泄放裝置排放能力之和。
3.緊急切斷裝置
(1)緊急切斷閥
緊急切斷閥又叫底閥或海底閥,通常安裝在罐體底部或封頭下部,用于連通或隔絕罐體和外部管路,非裝卸時應處于關閉狀態。
對于具有多獨立艙的罐體,每個單獨艙都要加裝緊急切斷閥及相座的控制裝置。
(2)控制系統
用于打開或關閉緊急切斷閥的控制系統是由人工操作的,故應裝在人員易于到達的位置。
控制系統主要有氣動式、機械式和液壓式三種。
操作裝置至少有兩組,一組靠近裝卸操作箱,包括總控制開關和各獨立艙緊急切斷閥控制開關;另一組設在車身尾部或駕駛室,為遠程控制開關。兩組控制裝置為串聯,任何一組都能打開或關閉緊急切斷閥。
(3)易熔斷自動切斷裝置
易熔斷自動切斷裝置主要功能部件為易熔塞。